第二章 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充分认识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与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与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的精神和云南高原湿地的现状与面临的问题,认真总结过去云南在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中所经历的经验和教训,充分认识云南地处六大水系上游或源头,以及拥有4条国际河流的特殊意义编制本规划。
充分认识云南湿地特殊的生态功能与生态规律以及在地方区域生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遵循自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以湿地环境保护、湿地功能恢复为前提,同时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突出云南高原湿地的区域特殊性和湿地生态功能的重要性,以保护云南高原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和湿地生物多样性安全为宗旨,以恢复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为重点,以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的,优先保护重要湿地动植物物种及其栖息地;以维护湿地景观和生态系统结构的完整性为基本前提,树立湿地结构完整性和功能系统性的新观念,突破传统的单一线性规划思路,应用系统科学与统筹法规划思想,以湿地分区作为切入点和突破点,突出保护的重点湿地区域和特殊的湿地类型;正确理解并处理好湿地环境保护与湿地资源利用的关系,系统地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湿地恢复工程项目,建立和完善湿地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湿地在环境保护和国民经济建设中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通过制定本规划,科学指导云南湿地生态保护与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云南省制定区域发展总体规划提供参考,并为有关机构和部门的湿地生态保护恢复和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各项行动提供决策依据。
根据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和云南高原湿地的特殊性,从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对湿地功能的要求为出发点,科学合理与全面系统地确定规划原则。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编制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坚持以下原则: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技术规定的原则
遵循《湿地公约》的有关规定,履行国际义务,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家和地方现有的湿地保护与利用政策。
2. 坚持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的原则
以保持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完整性、生态功能和生态过程的连续性为前提;对现存湿地实施全面保护,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安全,确保优先重点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
3. 坚持整体观念和系统性的原则
充分考虑云南高原湿地的特殊性,规划的保护工程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湿地生态结构与组成的完整性,充分发挥湿地多重效益。
4. 坚持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处理好湿地生态保护与湿地资源利用的辩证关系,协调好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关系,充分发挥湿地的生态、经济与社会效益,实现湿地资源与环境在有效保护下的可持续利用。
5. 坚持总体布局、分期实施的原则
全省统筹、按分区总体布局建设工程项目,根据轻重缓急分期、分步实施。
6. 坚持专业保护与社区共管相结合的原则
以国家和地方湿地保护工程实施为主导,规划创建参与式的示范工程,动员和引导社区积极参与保护工程的实施,并且使社区居民在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中受益,发挥社区在湿地保护中的大众力量。
7. 坚持科技为先导、创新为动力的原则
充分吸收当今国际上湿地保护的先进理念、技术和方法,加强国内外新技术在湿地保护中的应用,并结合云南实际,保证规划的科学性。
8. 坚持与其它相关规划衔接的原则
本规划要与目前已经批准实施的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区保护、环境保护、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相衔接,保证规划内容在时空上不与其它规划发生矛盾。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等法律;
l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陆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l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等法规。
l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发办〔2004〕50号文件);
l 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63号)。
l 国家林业局计资司《关于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建设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计财字〔2000〕64号);
l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0399-2006);
l 《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中国林业出版社,2001;
l 《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3;
l 《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05~2010年)》2005;
l 《云南省湿地资源调查报告》云南省林业厅,2005;
l 《云南省志·地理志》云南人民版社,1998;
l 有关云南湿地的调查报告、本底资料、图面资料及相关研究成果报告。
本规划建设期为14年,即2007~2020年。其中2007~2010年为前期;2011~2015为中期;2016~2020为后期。
1. 总体目标
通过对全省主要湿地区域和重要湿地类型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管理,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建设,全面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结构特性和生态功能,重点保护好对国际与国家有重要意义的湿地,有效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的破坏或改变,使云南天然湿地下降的趋势得到遏制。通过加强对水资源的合理调配和污染控制等措施、使退化的湿地得到恢复和治理,促进湿地生态系统进入一种良性状态。同时,通过建立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示范,以及加强湿地资源监测、宣教培训、科学研究、管护体系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全面提高云南湿地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水平,从而使我国的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进入良性循环,保持并最大限度地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多种功能和多重效益,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使其造福当代、惠及子孙。
2. 分期目标
2.1. 前期目标(2007—2010年)
基本理顺云南湿地保护的协调机制和管理体系,初步形成全省湿地保护区域的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湿地科研监测体系,使全省50%以上天然湿地得到良好保护,基本遏制人为因素导致的天然湿地面积下降和功能退化的趋势,天然湿地无净损失。
在该规划期内,规划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到2个,湿地公园4个;投资建设湿地保护区2个,湿地公园4个,其中重点建设国家湿地公园4个;建设国际重要湿地3处;开展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示范区12处(点);开展生物治理富营养化湖泊2处;实施干旱区水资源调配和管理(生态补水)工程2项;退耕(牧)还泽(草甸)5,000 hm
2;恢复湿地植被50,000 hm
2,恢复汇水区植被100,000 hm
2,恢复候鸟和野生动物栖息地30,000 hm
2;建立湿地公园示范区3处。
进一步加强全省湿地保护区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科研监测体系,全面提高云南湿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能力,使全省80%以上天然湿地得到良好保护,天然湿地无净损失,湿地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在该规划期内,规划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到2个,湿地公园4个;投资建设湿地保护区2个,湿地公园4个,其中重点建设国家级保护区1个;国家级湿地公园1个,省级湿地公园3个;建设国际重要湿地3处;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示范区7处(点);富营养化湖泊生物治理2处;实施干旱区水资源调配和管理(生态补水)工程2项;退耕(牧)还泽(草甸)5,000 hm2;恢复湿地植被50,000 hm2,恢复汇水区植被100,000 hm2;恢复侯鸟和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30,000 hm2;建立湿地公园示范区4处。建成并进一步完善全省湿地科研监测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和保护管理体系。
2.3. 后期目标(2016~2020年)
建立起全省比较完善、科学、规范化的湿地保护网络与管理体系,全面提高云南省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使云南的湿地环境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进入良性循环,退化湿地得到不同程度的恢复治理,节水农业和湿地合理利用技术得到推广应用。具体目标是使具有国际或国家意义的重要湿地区域和特殊湿地类型得到有效保护,并形成较完善的湿地保护网络体系;重要的湿地资源得到恢复,生态功能得到提高;建立起包括澜沧江和长江两大流域,泸沽湖、碧塔海、抚仙湖等五个高原湖泊,纳帕海、拉市海、大山包、药山等七个沼泽湿地在内的一批适合云南省情的湿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模式,形成较为完整的高原湿地保护、管理、建设和监测体系。
3. 各湿地类型保护工程规划目标
3.1 高原湖泊湿地规划目标
云南的高原湖泊多集中于滇西、滇西北横断山脉地区,生态系统和物种多样性的特有化程度很高,生物多样性地位十分显著,生态功能极为重要,但生态结构十分脆弱,抗干扰能力低,目前生态退化十分严重,保护的紧迫性十分突出,保护好云南的高原湖泊湿地是本规划最基本的目标之一。
3.1.1 滇西、滇西北高原湖泊湿地规划目标
前期重点建立滇西、滇西北高原湖泊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初步形成滇西、滇西北高原湖泊湿地保护网络体系;通过加强建设管理现有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新建立一批湿地自然保护区使滇西北重要的天然湖泊和沼泽湿地得到全面保护,以有效遏制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天然湿地面积下降和功能退化趋势,实现湿地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3.1.2 滇中和滇南湖泊湿地规划目标
滇中和滇南是云南乃至全国断陷构造湖和石灰岩溶蚀湖集中分布的区域,因地处经济发达地区,人口密度大,多数湖泊湿地退化和污染严重,因此本规划项目的首要任务是与国家和云南省高度重视的云南省九大湖泊综合治理的战略任务和目标紧密结合,并根据云南省九大湖泊治理的任务要求,对滇中和滇南湖泊湿地进行综合治理,全力防止九大湖泊进一步污染。目前,滇南湖泊湿地退化最主要的表现是湖滨带及其湿地动植物消失,湖滨带对入湖水源有着不可替代的生物净化和物理过滤的重要功能作用,然而在以往的治理中未被足够重视,甚至人为造成湖滨带的消失。因此,有针对性和有计划地对退化湖泊的湖滨带实施退耕还湿、还泽和恢复水生或湿生植被是本区最重要的任务;同时,针对湖泊水体污染严重,将面源污染控制与水体治理紧密结合起来,并将湖周汇水区面山植被的保护与恢复纳入湿地保护规划,减缓生态破坏带来的湖泊老化问题,有效控制湖泊退化和水质污染的趋势。
3.2 高原寒温性沼泽和沼泽化草甸规划目标
高原寒温性沼泽和沼泽化草甸是在我国西南山地高寒湿润气候条件下,经长期演变形成的一类特殊湿地植被类型。它的存在,对于维护高原湖泊、高山—亚高山森林、草甸等构成的山地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和作用。然而高原寒温性沼泽化草甸生态极其脆弱,对人为干扰十分敏感,极易向陆生草甸演替并丧失其湿地生态功能。因此,必须对高原沼泽和沼泽化草甸的保护进行科学规划。
鉴于高原寒温性沼泽和沼泽化草甸生态的脆弱性,本《规划》不支持对高原寒温性沼泽和沼泽化草甸的开发利用,只有保护目标。
因旅游观光对沼泽化草甸景观观赏的需求,必须在规划原则的允许范围,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做出仅限于提供非接触或非消耗的景观使用规划内容。
对已经开发利用的沼泽化草甸必须有计划地退耕还湿(泽),退牧还草甸,保护或恢复沼泽化草甸的水文功能和水质净化作用。
3.3 河流湿地规划目标
云南是六大水系的上游或源头,并多为国际河流。保护好云南河流湿地的流域生态功能和跨境生态安全,是本规划重要的战略目标之一。
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对六大江河水系的河流生态、水土流失、排污、防洪安全等问题进行协调,就管理职能作明确的界定或划分,综合地对河流湿地进行保护和管理,将流域水系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及汇水区植被的保护与恢复纳入河流湿地保护规划。
对干流已经建设大型水电站的河流湿地列入本规划重点保护监测对象,要求对已建水电站的河流湿地进行后生态的保护监测与影响评价,为保证河流湿地与水电站的安全提供科学依据。
本《规划》对拟建水电站的干流和一级支流,规划开展流域内河流湿地的战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河流湿地景观、生态系统和物种的变化做出预测。
3.4 水源地规划目标
水源地是饮用水的取水地,必须严格实施保护。禁止一切涉及破坏水源地环境的活动,严防、严控各种污染,保证人民用水安全是水源地规划的首要目标。
水源地周围的水源林或植被是水源涵养的重要保证,必须受到严格保护。水源地规划必须将水源涵养林的保护恢复建设、林地面积要求、林分类型、结构组成和林地生态质量列为水源地规划的重要目标。
根据不同区域水源地供水量,分析水源供求关系,对区域人口分布密度、城镇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源地的要求做出预见性规划。
对城市饮用水源地要求进行专门规划,确定水源汇水区域范围和面积;并根据不同区域或流域的自然社会特征与环境条件颁布《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办法)》,制定有效和适宜的保护管理的措施,对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和生态环境进行统一监测管理。